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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专利申请“相同侵权”判断的一些原则和基准

发布时间:2020-07-09 浏览次数:580 来自: 北京和信华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西安分所

  陕西专利申请“相同侵权”判断的一些原则和基准

  先,“实质相同”的判断。相同侵权中所谓的“相同”,是指实质相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通常表现为产品、设备、组件等具体物品,或者生产流程、步骤、工艺、组分、配方等生产方法,并不会直接表达为与权利要求特征相同的文字。此时,就需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提取出与权利要求特征相对应的特征,判断两者是否实质相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对应特征,包括由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例如,被诉侵权产品两个部件采用螺纹连接,就可以确定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权利要求中该部件“可拆卸”的特征。因此,如何提取并定义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相应特征,往往会决定两者是否相同,这也是容易引发双方争议的内容。即便是通过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的产品手册、加工图纸、工艺备案文件等文字材料进行侵权比对,也鲜有找到与权利要求语言一致的情形,仍然需要进行是否实质相同的判断。

  其次,单独比对的原则。与新颖性判断相同,“相同侵权”也是权利要求中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与一个完整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比对,不能将不同的被诉产品的技术方案拼凑起来与权利要求进行比对。

  对被诉侵权产品中下位概念、数值范围的判断。同样参照新颖性判断的准则,被诉侵权产品中的下位概念,落入权利要求中上位概念的保护范围之内,构成相同侵权。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数值范围落入权利要求的数值范围之内,或者有部分重叠,也将构成相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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